现实是残酷的, 但我们每一个人仍应报以希望。
周秘微阖眼帘, 遮盖住眼中的复杂挣扎。
沉默了一会儿,在郝玫期盼的目光中,他才慢慢吐出一个字,好。
郝玫松口气, 脸上绽放一个鼓励的笑容:你放心,这场官司, 我一定帮你打赢。
走出看守所,郝玫先回家里睡了一觉,小姨做了几样她爱吃的家常菜, 美美吃了一顿, 才又重新投入到工作中去。
必须强迫自己放松下来, 否则周秘没捞出来, 她怕要先倒下。
周秘被检方起诉至市中院后,郝玫终于可以接触到本案的卷宗和证据。
警方指控周秘的证据有二十多项。
包括带血的鞋印、出现在摄像头中的背影, 在周秘家中搜到的某知名品牌的运动鞋以及衣服,车上搜到的带血的袜子以及血痕。
除了已知的证据, 法医对周秘进行了手部力量测试,断定他腕力惊人,甚至算得天赋异禀, 利刃在手的情况下,完全可以在死者身上造成贯通伤口。
周秘供词说案发当晚, 他一直在家睡觉, 无人可为他作证, 加之他丢了车,却未曾报案,难免惹人生疑。
凡此种种,尽皆对周秘不利。
郝玫将案子从头至尾又捋一遍,并和同事反复讨论,最终决定从作案时间查起。
若能证明周秘案发时间的确在家睡觉,那么所有的证据都不再成为证据,所有的问题都将不再成为问题。
郝玫再一次去见周秘,问起案发时间段他的行踪,周秘仍说自己是在睡觉,无人可为他作证。
郝玫反复讲解其中的利害关系,对他说:你认真想想,案发当晚,你有没有……比如发出声音之类,能让楼上楼下听到的?周秘说:我一直注意自己的举止,不会吵到邻居。
郝玫最清楚他的性子,又气又无奈,就没有一点儿特别的,再想,好好想。
周秘凝眉苦思,忽然想起一件事:我应该有去过厨房。
他一边回忆一边慢慢述说:我一般是十点钟上床睡觉,那天我睡了一会儿感到口渴,就去了厨房找水喝……太好了。
郝玫振奋起来,周秘家中布局她再清楚不过,每一个房间都拉着厚厚的窗帘,只有厨房是个例外——没有人会在厨房安装窗帘。
周秘家的厨房对着7、8、9三个楼座,只要有任何一个居民在那个时间看到他的影子,这个案子便有了转机。
还能不能想起当时的时间?应该是12点半左右,我下床时看过手机上的时间。
距离法院开庭只剩十几天,由于时间紧迫,郝玫找来4名同事帮忙。
兵分两路,一路在小区内张贴广告,散发传单,一路挨家挨户排查。
找了整3天时间,想象中的目击证人并未出现。
郝玫难免有些泄气,但她不敢放松,拜托了同事继续排查,自己则投入大量时间开始梳理证据,研究案情。
时间飞快,第一次庭审终于开始。
青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毗邻大海,这日一丝风都没有,百米以外,大海安静得叫人生悸。
郝玫刚把车停好,就被蜂拥而至的记者围住。
邵义案早已轰动全城,这两天各种爆料帖、深八帖,内-幕帖早已在微博、论坛掀起了一轮又一轮的霸屏狂潮。
无数长、枪短炮递到郝玫身前。
郝律师,作为辩护律师,请问您对案子有什么看法?郝律师,作为本市风上升势头最猛的新锐律师,您为什么要接下这个把握并不大的案子,是因为私人感情吗?郝律师,您和死者之前曾是恋人关系,是不是真的?郝律师,您和被告正在谈恋爱,有没有这回事?郝律师,您帮助杀死前男任的现男友进行辩护,有什么感想?郝律师,发表一下吧!郝律师……郝玫围紧围巾,推开众人,一言不发走进审判庭。
脚步坚定,目光决绝。
这一次,只能成功,不许失败!记者在后面疯狂拍照。
审判现场不准许记者进入,但旁听席仍坐满了人。
郝玫在旁听席上看到了乔治、Peter李、佟青等熟面孔。
还有邵义的父母,他们坐在最前面一排,看到郝玫走进来,目光像是利箭飞过来,充满了怨恨和愤怒。
郝玫错开目光,走到律师席坐下。
主审法官到庭之后,宣布开庭。
法官说了句,传被告人到庭。
两个身穿制服的法警将周秘押了出来。
数日不见,周秘的换上了一套深蓝色的囚服,顶发被剃光。
因双手铐于身前,走路姿势有些不自然。
他目光有些空洞地掠过众人,直到看到郝玫,才停留几秒。
虽身处严肃的法庭,两人的目光一触,竟有一丝缱绻动人的意味。
然后,周秘的目光渐渐有了神采,像是重新活了过来。
看到周秘,旁听席上邵母激动起来,你这个杀人犯、畜生,你为什么不去死?她冲上前欲厮打周秘,被法警和邵父制止。
法官安慰了女人两句,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。
……本院认为,被告人周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致一人死亡,触犯了《刑法》第232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故意杀人罪,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公诉人姓张,四十多岁,风度翩翩,是市检察院数一数二的庭辩高手,郝玫多次听过他的大名,是个难缠的对手。
接下来是法庭调查,检方一件一件出示证据。
法庭又传讯了几名目击者,证明周秘和邵义有过两次肢体冲突,又一次甚至打到警察局去。
主审法官问:辩方对法庭出示的证据有没有意见?有!郝玫神色平静起身,每一项证据,都有意见。
吁……旁听席响起一片惊呼。
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,郝玫语速很快,但吐字清晰,首先我想说明的第一点就是鞋印问题,公诉机关仅凭现场留下的带血鞋印与被告人所穿的尺码、底部花纹一致,并未做进一步的鉴定,就推定被告人到过犯罪现场并实施杀人行为是武断的、不科学的,甚至是不负责任的。
一个很简单的推理,这个世界上穿43号品牌运动鞋的人又何止被告人一个,我想请问公诉人,按照公诉机关的逻辑,是不是每一个穿鞋的人都是杀人犯呢?公诉人:当然不是!带血的鞋印只是众多证据的一个,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,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。
公诉人刚才也说,带血的鞋印只是一个旁证,你们根本没有直接的证据,凭什么来定我当事人的罪呢?辩方律师扯得太远了。
好,咱们继续说回鞋印的问题,现在刑事侦查技术这么发达,检方不会不知道‘足迹鉴定’吧?不同的人,即便穿同一只鞋子,也会因为脚掌压力分布不同,以及足迹的纵性轨迹不同,留下的足印也会产生根本性的不同。
但检方只粗略测量了足印的长度以及对比了鞋底的花纹,并没有对足迹进行进一步的检验,就认定这枚足印是被告人留下案发现场的。
人命关天,我想知道,这不是草菅人命这是什么?郝玫愤怒地一拍桌子,发出砰地一声。
我请求对现场提取的足印做进一步检验。
公诉人:足迹鉴定在法律界争议很大,出过很多冤假错案,因此本院认为没有进行深入检验的必要。
不管如何,鉴定结果是对本案的一个重要参考。
主审法官考虑了一下,还是同意了郝玫的请求。
郝玫提出的第二项质疑是,根据警方所作的BPA(血迹喷溅形态分析)实验,杀人凶手的身高应该是175—185之间,而周秘脱鞋之后净身高是1米88,超出最高阙值3厘米。
郝玫又拿起那只在周秘车上找到的带血的袜子,我想问控方一个问题,受害人的血是如何到这只袜子上的?见识了那一连串刁钻古怪的问题,控方检察官回答问题已非常小心,应是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进行侵害时,沾染上的。
是正在进行侵害时,还是在侵害之后?这一点很重要。
检察官犹豫了一下:按常理,应该是受害人受到侵害时。
检察官的意思是说,当时犯罪嫌疑人实施杀人行为时应该是穿着这只袜子的,对不对?检察官硬着头皮应了一声:是。
很好。
郝玫拿出警方勘察现场时提供的一张照片,拍摄的就是这只染血的袜子。
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,请看这张照片,非常有意思。
郝玫申请当时取证的法证人员上庭作证。
请问这只袜子是在哪里找到的?在犯罪嫌疑人的车上。
具体呢?车后排的座位上。
你们发现之后就立即拍照,没有经过其他的技术处理?是。
证人下去后,郝玫对审判长和审判员说:取自犯罪嫌疑人车上的袜血迹形态非常奇怪,因为袜子两边都有血迹,且形态差不多。
假设犯罪嫌疑人当时穿着袜子,沾在袜子左边外侧的血迹,是绝不可能先浸透到袜子左边,然后穿过脚踝,再浸透到袜子右边的。
众人一想果然是这个道理。
只有一个解释,郝玫起立,审判长,我请求当庭作一个简单的试验。
可以。